中國律師執業雙軌制的靜電油煙機租賃法理分析
內容摘要:即通過司法考試的律師和未通過司法考試的法律服務人員同臺競業,法律服務所與律師事務所同時存在。隨著律師業的迅速發展,我國律師隊伍不斷壯大,等到將來大中小城市律師市場相繼飽和,律師也將必然走進鄉鎮、走進農村。因此,法律服務人員和法律服務所已經完成瞭其在特殊時期中國法治事業賦予的歷史任務,作為應時之需而設立的具有“過渡”性質的法律服務所現已失去其存在的基礎,隻能隨著律師隊伍的繼續發展、壯大而消退。律師執業雙軌制與《律師法》相抵觸法律服務所與法律服務人員是在司法部門的領導下,擔任基層法律顧問,為基層群眾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回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等的一種法律服務組織。
台北靜電油煙機出租 關鍵詞: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人員;法律職業共同體;一體化;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師制度;律師執業;司法;基層油煙靜電機租賃
作者簡介:
法律服務所
與律師事務所形成不公平競爭
法律服務人員的準入標準比律師的準入標準低很多,在業務范圍上又與律師沒有明顯區別,其經營成本相對較低,與律師事務所形成不公平競爭。由於社會和歷史的原因,我國的法律服務所在相當長的時間裡與司法局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與司法行政機關的密切關系又使得法律服務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占有一些優勢。與此同時,法律服務人員自身的一些問題也決定瞭其難以長久地存在下去。主要問題包括:人員自身素質相對較差,其業務水平相對較低;對外經常假冒“律師”的名義招攬業務,嚴重損害瞭律師的聲譽;到處包攬訴訟,通過關系打官司。更有甚者,有些法律服務人員冒充律師或故意讓人誤認為其是律師,導致有些當事人認為這些收費相對低廉的“律師”會因和基層司法機關的密切關系占據優勢。在一些鄉鎮、農村,法律服務所甚至比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量還大,業務收入還多,這無疑擠壓瞭律師事務所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如果法律服務人員提供的廉價法律服務給當事人造成瞭損失,其當事人往往會投訴到律協或是直接向媒體披露,這直接損害瞭律師的公眾形象。
逐步調整解決律師執業雙軌制
司法部在全國大中城市法律服務座談會上確定瞭“一個調整,兩個加強”的工作原則,“一個調整”是指要讓法律服務所在大中城市(4個直轄市、15個副省級市、31個省會城市)逐步退出訴訟領域。因此,在法律服務所逐步退出法律服務市場的問題上,主管部門已經有瞭初步方案,而接下來將是逐步落實的問題。法律服務所逐步退出法律服務市場的改革行動已經啟動,司法部宣佈讓法律服務工作者退出大中城市的訴訟領域足以說明這一趨勢。值得註意的是,從年輕律師的生存狀況來看,年輕律師的案源本就不多,年長律師因其資歷、人脈、聲譽等優勢占據瞭絕大部分案源。在年輕律師的起步階段,代理的一般都是屬於基層法院管轄的案件,而法律服務所的存在又讓年輕律師舉步維艱,沒有案源,生活便無法保障。
正如張志銘教授所說,中國律師業的社會化和行業化,意味著在廣泛的社會結構范圍內、而非原先的國傢權力結構范圍內重塑律師制度和律師業,因而不僅需要各種階段性設計,而且還要有一種系統的構想。中國律師制度和律師業的重塑,面對的是社會制度構架的既成格局,而且還有歷史傳統方面的諸多障礙。對於中國的政制發展和依法治國的進程來說,國傢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是一項內容具體而意義深刻的制度。這種意義已經開始越來越多地顯現出來。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法治研究中心)
- Nov 02 Thu 2017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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